山东正元地质资源勘查有限责任公司潍坊分公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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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

  各市国土资源(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、规划与国土资源、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)局:

  近日,国土资源部下发了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山东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》(国土资发[2004]69号),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作出了新的要求,现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,请一并贯彻执行。

  一、对拟选址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,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。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、村庄和集镇规划时,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。
 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划分暂按《山东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(2003—2020年)》划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执行,各市市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完成后,原则上按各市规划划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执行。
  二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,必须通过由评估单位自行聘请的专家组的审查。评估单位在职人员不得作为本单位评估报告的审查专家组成员。
  三、一级评估报告报省厅备案,除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规定提交有关备案材料外,还须提交技术审查专家组人员名单(包括姓名、性别、工作单位、技术职务、联系电话),并附技术审查专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有关证明。省专家库中的专家(名单另发)可不附资格证明材料。